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背景和实施时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由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考虑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主要内容解析1. 成本法核算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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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由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考虑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
会计处理: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减值测试:企业需考虑长期股权投资是否发生减值。在判断减值迹象时,应关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若出现此类情况,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会计处理: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不包括股权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权),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公允价值确定:企业在确定上市公司限售股权公允价值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关公允价值确定的规定执行,不得改变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公允价值确定原则和方法。
可行权条件:指能够确定企业是否得到职工或其他方提供的服务、且该服务使职工或其他方具有获取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权益工具或现金等权利的条件;反之,为非可行权条件。可行权条件包括服务期限条件或业绩条件。
会计处理: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股份支付协议规定的可行权条件中的市场条件和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
加速行权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企业应当对取消所授予的权益性工具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
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贷款信息披露:账户贷款应充分纳入记录及明确披露其相关信息,如资金投入、贷款期限、贷款利率、担保等;如贷款未按账户贷款的规定发放,须在企业会计报表中作出披露,以反映合同贷款的真实情况;如有可能超出原贷款金额、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还清债务,则须在企业会计报表作出明确披露。在资金投入方面,如有夙缴资本、减少有形资产或通过利息折扣等,都应在企业会计报表中披露,以便报告读者更加清楚地了解企业财务状况、投资风险及风险特征等。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通过细化和规范特定领域的会计处理,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具体内容涵盖了长期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限售股权、股份支付以及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等多个方面的处理细则,有助于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准确理解和应用会计准则,从而提高整体财务管理水平。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发布背景和实施时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第3号”)由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发布,并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文件旨在深入贯彻企业会计准则,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考虑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情况。主要内容解析1. 成本法核算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