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定义和法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提出并进行了规范,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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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提出并进行了规范,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了相关规定。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包括:
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属于自己所有的房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基本权利。专有部分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并且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等共有部分,以及小区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属于业主共同所有。
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有权对共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进行决策管理。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
业主在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的解决需要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手段。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可以采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构等作为调解主体。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则由法院进行裁决。在一些案例中,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都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判断。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特征定义和法律依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概念在2007年《物权法》颁布时第一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提出并进行了规范,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