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概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6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认定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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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概述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6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认定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规定。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包含了多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以及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
特定财产的处理:对于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共有财产的处理: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破产申请后的财产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依法执行回转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止:破产申请受理后,对于可能因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影响破产程序依法进行的,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在实际应用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它为破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破产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对企业破产法的重要补充,它明确了债务人财产的认定标准,规范了破产程序的操作,促进了企业破产重整和清算工作的有序进行,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债权人权益起到了关键作用。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债务人财产范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人财产的定义: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都应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不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包括债务人基于各种合同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以及其他依法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担保物权的处理: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共有财产的处理: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也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在破产清算时,共有财产的分割属于法定事由。如果是重整或和解的情况,共有财产的分割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破产申请后的财产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应中止,并依法予以纠正。如果有财产因执行措施被执行回转,该财产应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在破产程序中能够准确地识别和处理债务人的财产,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共有财产在破产过程中的分割问题处理遵循以下原则和步骤:
共有财产的认定: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都应被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清算与共有财产分割:当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时,这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和解,共有财产的分割则应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进行。如果因为重整或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提出分割请求时,法院应予准许。
共有财产分割造成的损害赔偿: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将这部分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如果人民法院支持这一请求,那么这部分债务将在破产程序中优先清偿。
破产申请后的财产处理: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没有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依法予以纠正。一旦财产依法执行回转,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破产程序中的保全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如果有关利益相关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旦得知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相关单位应及时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以上信息反映了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中对于共有财产在破产过程中分割问题的处理方式,旨在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同时保护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对破产申请后的财产处理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均应视为债务人财产。这包括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以及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应当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如果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则由债权人支付。这些规定有助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效率,同时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个别清偿行为的撤销:对于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这表明了对于排除撤销清偿的例外情况的明确规定。
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管理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这些新要求体现了对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理的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范,旨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损害债权人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概述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3年7月29日通过,并于同年9月16日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主要针对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债务人财产认定问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