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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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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发布时间:2023-05-14 热度:736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全称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旨在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管理,以促进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内容概述

该公告明确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和条件。资产损失主要包括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两类。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而法定资产损失则是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一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适用范围

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了先前的一些相关通知。对于2011年1月1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照该办法执行。

更新情况

根据最新的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对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进行了公告,简化了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的过程,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注意事项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以上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主要内容和相关信息。如果你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具体的案例分析,建议查阅公告原文或咨询专业的税务顾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有哪些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类别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

  2. 转让财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3. 呆账损失:企业虽然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4. 坏账损失:企业虽然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

  5.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这包括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损失。

  6. 其他损失:除了上述的资产损失,还包括其他的损失,如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资产损失需要在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而法定资产损失则需要企业提供证明资料,且会计上已作处理才能在确认年度申报扣除。此外,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中提到的'法定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的理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法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相关文件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这意味着,尽管企业并未实际出售或转移这些资产,但由于某些特定情况或事件,如政策性任务、权属不清的资产争议、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遗留问题等,导致这些资产的价值无法得到体现,从而产生了损失。

这种损失不同于实际资产损失,后者是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例如,企业实际处置了一台小车,因为小车账面净值等于计税基础,报废后产生了损失,这样的损失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然而,如果企业因债务人破产清算无法收回一笔应收账款,虽然这也产生了损失,但由于没有实际处置、转让的行为,所以属于法定资产损失。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法定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如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保留哪些相关资料?

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需要保留以下相关资料:

  1.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例如,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

  2. 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由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发表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

  3. 企业内部证据: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包括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这些证据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等。

  4.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5. 其他相关资料:包括资产损失的原因说明、损失过程描述、损失鉴定报告、损失责任认定、损失赔偿情况等。

请注意,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应确保所有保留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妥善保管这些资料,以便在需要时提供给税务机关。同时,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时,应遵循相关规定并按要求进行申报,否则可能影响到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十堰营业执照注销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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